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学校以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2〕3号)等文件为依据,贯彻落实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复试工作办法
(一)复试方式和复试安排
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将采取现场复试方式进行,一志愿考生复试时间计划安排3月下旬到4月上旬,调剂考生复试时间计划安排在4月初到4月中旬,具体复试安排见各培养单位公布的《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方案》。请各位考生按要求做好相应的复试准备,相关要求详见《北京科技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要求及注意事项》。
复试期间,考生应密切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北科研招微信公众号和各培养单位官网发布的通知公告,保持移动电话、邮件等通讯方式畅通并注意查看各培养单位发送的短信通知。
(二)复试比例和复试线
1.各培养单位结合上线生源、招生计划、学科专业特点等情况,确定各专业复试线及其他学术要求。同一专业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复试线应相同。复试比例一般在各专业实际招生计划(不含已录取推免生)的 120%-150%。
2. 顺德研究生院材料学科(包括080500材料科学与工程和085601材料工程的各研究方向),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部统一划定复试分数线。
3.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少干计划”)
(1)报考矿业工程、土木工程、冶金工程、材料工程专业学位的“少干计划”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251分。
(2)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少干计划”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300分。
(3)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少干计划”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270分。
(4)报考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的“少干计划”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251分。
(5)报考公共管理01行政管理方向的“少干计划”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260分;报考公共管理02教育管理方向的“少干计划”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290分。
(6)报考030500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少干计划”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320分。
“少干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将根据考生初试成绩及上线情况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招生计划在各培养单位的复试录取工作方案中公布。我校各专业均不接受“少干计划”调剂考生。
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士兵计划”)
初试总分在所报考培养单位、报考专业(非“少干计划”和单独考试)复试线总分基础上降20分,且初试单科成绩不低于所报考学科(专业)国家单科复试分数线。
“士兵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将根据考生初试成绩及上线情况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招生计划在各培养单位的复试录取工作方案中公布。我校各专业均不接受“士兵计划”考生调剂。
5.单独考试
(1)报考矿业工程专业学位的单独考试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220分。
(2)报考冶金工程专业学位的单独考试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199分。
(3)报考材料工程专业学位的单独考试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270分。
(4)报考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的单独考试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319分。
(5)报考控制工程专业学位的单独考试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330分。
(6)报考机械工程专业学位的单独考试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204分。
(7)报考文物与博物馆专业学位的单独考试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360分。
单独考试各专业招生计划将根据考生初试成绩及上线情况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招生计划在各培养单位的复试录取工作方案中公布。
6.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
初试总分在所报考培养单位、报考专业(非“少干计划”和单独考试)复试线总分基础上降10分,且初试单科成绩不低于所报考学科(专业)国家单科复试分数线。可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应在所报考培养单位公布专业复试线,确定本人初试成绩可达到降分后的复试线要求,应及时向我校研招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研招办审核通过后可参加复试。
7. 特殊加分政策
符合特殊加分政策的考生,初试加分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初试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符合特殊加分政策的考生,应在3月21日17:00前登录“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提交加分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复试报到时核验证明材料原件。
具体复试要求见各培养单位《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三)复试考核内容
复试考核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专业水平考核、综合素质考核和外语水平考核,初试满分500分的,复试成绩满分250分;初试满分300分的,复试成绩满分150分。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培养单位在复试期间可采取“函调”和面试等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考生应在规定时间通过指定方式向所报考的培养单位提交《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鉴定表》。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各培养单位党委根据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鉴定表》内容以及考生所在单位函调的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提出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是否合格的意见。
2.专业水平考核
主要考察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专业)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专业素质。专业水平考核可采取笔试、抽题作答、面试、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具体形式由培养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定。
初试满分500分的,专业水平考核满分100分;初试满分300分的,专业水平考核满分60分。专业水平考核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3.综合素质考核
主要考查考生大学阶段的学习情况及成绩,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发展潜力、创新精神、科研能力,毕业论文,科研情况,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考核形式一般但不仅限于考生进行个人汇报、专家提问的形式。考生主要汇报本科阶段课程学习,毕业论文,科研情况,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以课程学习和科研情况为汇报重点。复试专家根据考生汇报情况进行提问,考生口头作答,复试专家根据考生既往和表现情况给出得分。
对于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工程管理专业的考生,综合素质考核还应包括思想政治理论方面知识的考核。
初试满分500分的,综合素质考核满分100分;初试满分300分的,综合素质考核满分60分。综合素质考核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4.外语水平考核
外语水平考核一般重点考查学生运用外语进行听说的准确性、熟练程度等能力。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在本方案里公布具体的考核内容和要求,初试满分500分的,外语水平考核满分50分;初试满分300分的,外语水平考核满分30分。专业水平考核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初试外语为小语种的考生,培养单位将按考生初试的外语小语种安排外语听说能力测试。
5. 同等学力加试
除了报考专业代码为035101法律(非法学)、125100工商管理、125200公共管理、125601工程管理、125603工业工程与管理、125604物流与工程管理6个专业以外的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四)复试程序
1. 复试通知
培养单位应提前公布复试工作安排并向考生发出复试通知,考生应注意查看学校和所报考培养单位在官网发布的公告或给考生发出的通知短信,因没有及时查看公告或短信造成未能参加复试的,责任由考生承担。
2. 复试信息确认
考生应在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学校“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进行复试信息确认,网上提交复试审查材料并缴纳复试费。复试有笔试的专业,考生在复试确认时还应选择复试笔试科目。逾期未进行复试确认的,视为考生自愿放弃复试资格。
3. 复试考生资格审查
复试前,培养单位将采取“两识别”(人脸识别、人证识别)、“四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诚信档案库的数据比对)等方式对考生的复试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复试材料齐全、合格方能进入复试。考生应在所报考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版材料,所需提交材料请查看:《北京科技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要求及注意事项》。在此期间,各培养单位将安排专人将对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上传材料存疑或不清晰,审核专员会驳回让考生补充或修改材料后重新上传,考生应不时登录“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及时查看材料审核状态。因未及时或未按要求提交材料而造成不能参加复试的,责任由考生承担。
4. 缴纳复试费
参加复试的考生需在复试确认时通过“北京科技大学收费平台”交纳复试费100元。申请多个调剂志愿的考生,在对每个调剂志愿进行复试确认时都需缴纳复试费。
5. 复试报到和分组
考生应根据培养单位的复试安排携带身份证件和复试通知书到指定地点复试报到。报到后,培养单位将对考生进行复试分组并通知考生。复试前,考生应按培养单位抽签程序确定本人组内复试次序。各培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考生随机确定复试专家组”、“随机确定考生复试次序”、“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的“三随机”工作机制,保证复试程序的公平公正。
6. 考生复试
(1)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培养单位指定地点按组内抽签次序参加复试。未按培养单位规定参加复试的,视为自愿放弃。
(2)考生开始复试前,应按要求配合培养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身份验证,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复试。如身份核验存疑,培养单位有权暂停该考生面试资格,待身份确认后另行安排复试。
(3)复试过程中,复试专家发现考生有作弊嫌疑的,可先口头警告制止,不听劝阻的,可当场取消其复试资格,经培养单位招生领导小组调取录像查实后,上报研究生院按考试违纪处理。
(4)当天复试结束,复试小组应结合面试情况对考生做出结论性评价并记录于复试考核记录表中。复试考核记录表和专家独立评分记录表在第一时间交由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改动。
(5)成绩录入招生管理信息系统后,培养单位应将考生的复试考核记录表和专家独立评分记录表上交学校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7. 复试要求
(1)专家复试小组成员必须现场独立评分,专家打分的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即为该生复试成绩。
(2)同一培养单位、同一学科(专业)的不同复试小组对考生的考核形式、评价标准、面试时长应基本统一,确保复试考核科学有效、公平公正。每名考生综合面试时长一般不少于 20 分钟。
(3)复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相关资料由研究生院保留1年,以备复查。培养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复试成绩以再次复试结果为准。
8. 体检
原则上安排入学时统一体检,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体检结论由校医院确定并负责解释。
二、调剂工作
(一)调剂的基本条件
依据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调剂工作,基本条件如下:
1. 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和初试成绩要求。
2. 初试成绩(含加分,下同)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 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可跨门类在对应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剂)。
4. 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统考科目应与调入专业统考科目相同(调剂考生初试统考科目涵盖调入专业所有统考科目的,视为相同)。
5. 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6. 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 报考“少干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少干计划”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8. 报考“士兵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相关专业进入复试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9.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二)调剂的具体政策
1. 一志愿上线生源复试比例不足100%的专业,应按不低于120%复试比例调剂;一志愿上线生源复试比例介于100%~120%,且一志愿复试合格生源能满足招生计划的专业可不调剂;一志愿上线生源复试比例大于120%的专业,不接收调剂。
2. 除125100工商管理、125200公共管理、125601工程管理、125604物流工程与管理四个专业外,其他专业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调剂。
3. 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考生名单。
4. 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一志愿报考非本单位,也包括一志愿报考本单位的调剂考生,以及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均须经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否则复试成绩无效。
5. 调剂生源不足时,培养单位可组织多批次调剂复试,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调剂考生。
6. 非全日制专业仅接收定向就业考生调剂,一志愿报考类别为非定向就业考生申请调剂至非全日制,复试前应按申请调剂单位要求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
7.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设定调剂专业的其他学术条件。
8. 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接受其他单位(包括调剂到本校其他培养单位或其他专业)待录取通知的复试合格考生(含一志愿和调剂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拟录取资格,培养单位可按总成绩由高到低顺次递补录取下一个复试合格考生。
9. 培养单位每次开放调剂服务系统的持续时间不少于12小时,开放调剂服务系统的时间应提前公布。
三、录取工作
(一) 成绩的评定和计算
考生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特殊政策加分。
(二) 各培养单位应严格依据总成绩在相应学科、专业(领域)的排名、招生计划、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如总成绩分数相同,则按照初试总成绩排序;如初试总成绩和复试总成绩都相同,则按照复试专业水平考核成绩排序;如复试专业水平考核成绩仍相同,初试科目为4科的考生按照初试业务课二成绩排序,初试科目为3科(文物与博物馆专业)的考生按照业务课一成绩排序,初试科目为2科的考生按照管理类综合能力(199)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三) 加试每个科目满分为100分,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四)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
(五) 政策加分按照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执行。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在复试前应向学校研招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或专业水平考核、或综合素质考核、或外语水平考核、或复试总成绩、或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成绩低于满分的60%、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七) 有调剂考生的专业,优先录取本专业第一志愿复试合格考生。
(八) 录取工作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九) 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或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十) 应届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本科毕业考生,录取当年研究生入学报到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十一) 户口迁移及党、团组织关系转递工作见我校后续通知。
(十二) 考生凭我校研招办出具的调档通知回档案所在单位调取档案,在培养单位规定时间内寄达我校。
(十三) 拟录取的“少干计划”考生需与学校、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及)所在单位签订三方(或四方)定向培养协议;拟录取的其他非全日制定向就业考生应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协议将与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
(十四)拟录取名单公布后,考生应妥善解决因报考而与所在单位产生的矛盾,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录取或无法办理新生报到手续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信息公开
(一)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应本着“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坚持和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我校所有关于研究生复试录取信息均通过官网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和官微“北科研招(ustb_yz)”发布。
(二)复试成绩公布时间一般为复试结束后一周左右,复试成绩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3个工作日;拟录取名单一般在复试成绩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后期拟录取名单如有变化,培养单位将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另行公示 10 个工作日。复试名单、复试成绩和拟录取名单以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和官微“北科研招(ustb_yz)”公布的为准。
五、监督和复议
(一)实行监督制和巡视制。研究生院会同纪委办公室及监督检查室将通过现场检查或录像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复试过程监管,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复试、录取期间,接受有关复试的实名举报和投诉,研究生院监督电话:010-62332484,62333947,电子邮箱:yzb@ustb.edu.cn;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电话:010-62332229;北京教育考试院监督电话:010-82837456。
(二)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工作过程全程进行监督,发生违纪违规事件,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实行复议制。成绩或拟录取名单公示期内,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按程序受理考生实名复议申请,复议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考生。
六、违规违纪处理
(一)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招考委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依照《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我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
七、其他
(一)复试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生报考培养单位相关的复试录取各环节工作。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其他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